银发〔20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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