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地〔1987〕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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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1987〕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